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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玲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玲玲,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玲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尧、代理检察员唐俊杰、被告人金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金玲玲因无工作不能办理生育保险,遂找到张笑擎(另案处理),向张笑擎提供身份信息,并缴纳人民币28000元生育保险费用,由张笑擎虚构与金玲玲的劳动关系,以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向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繁荣东路166号的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缴纳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金人民币24056元,统筹支付人民币5598.81元,合计人民币29654.81元。在诉讼过程中,金玲玲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出生医学证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材料、生育保险基金拨付单、医疗、工伤、生育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劳动合同书、《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金玲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金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天琴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