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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寇元义与时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元义,时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寇元义,时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寇元义,时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寇元义,时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91号原告:寇元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船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船厂员工。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2-2-102。负责人:兰娟,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寇元义与被告时强、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寇元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元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元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8元,由原告寇元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