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欢与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398号原告:张欢,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鄂州市滨湖东湖6号驰恒之城。法定代表人: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欢诉湖北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张欢负担。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