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2232号原告:王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八家村二组)。负责人:王永利,系该组组长。原告王娜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娜、被告八家村二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诉称:原告自出生时起其户籍便依法登记在被告村组,取得该组合法村民资格,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并以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作为基本生活来源。2017年1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时,未给原告分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8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八家村二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王娜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王娜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民。2、八家村二组沣河治理及能源一路项目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分配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未给原告分配。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娜自出生时起其户籍便依法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1月因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8500元,该款未给原告分配。本院认为,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处,依法享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娜征地补偿款4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