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纪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纪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151号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彪。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翔物业)与被告李纪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翔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纪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翔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纪彪支付凯翔物业物业费4574元(从2013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李纪彪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纪彪购买并居住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江夏大道148号世纪庭苑小区4-5栋4-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91.88平方米)。凯翔物业于2012年9月20日接手该小区物业。李纪彪自2013年9月21日起拒交物业费。李纪彪辩称,1、世纪庭苑小区居民用电与公用电没有自动切换的回路,一旦公用电停电,生活会受到影响,发电机形同虚设;2、凯翔物业接管后,本栋楼的电梯停止运行近一年,电梯一旦遇大雨天气,电梯内便会有“小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电梯内照明灯也存在问题;3、我的客厅阳台与楼上业主厨房阳台下水管处漏水严重,导致石灰块成块掉落,反映多次无果;4、小区闲杂人员随意进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凯翔物业管理缺失;5、我的水表前阀门在2015年上半年开始出现问题,至今未解决;6、我并不认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和凯翔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我也不知晓。本院认为,凯翔物业与武汉市世纪庭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10月签订的《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纪彪的房屋位于武汉市世纪庭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对李纪彪具有约束力。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本案中凯翔物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纪彪应交纳相应物业费。经本院核算,李纪彪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应交纳的物业费为606元(91.88㎡×1.1元/㎡/月×6个月)、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物业费为3969元(91.88㎡×1.2元/㎡/月×36个月),合计4575元,凯翔物业所主张的物业费4574元低于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李纪彪认为凯翔物业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并未提供任何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李纪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交25元,由李纪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香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方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