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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三三与刘桂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三,刘桂旗,刘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三,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桂旗,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保柱,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三三与被执行人刘桂旗、刘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