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朱某某遗嘱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朱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1、张某2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某某迁出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某1办理过户事宜。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本院查封了系争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于法不悖,应当予以支持。若今后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