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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冀贵与杨文明、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贵,杨文明,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743号原告:冀贵,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锡林浩特市”148”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明,男,汉族,59岁,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梁玉祥,职务总经理被告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法定代表人:贾振启,职务总经理。原告冀贵与被告杨文明、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冀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缓交),由原告冀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