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松华贪污、受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6号被执行人陈松华,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白溪镇正科级干部,住新化县白溪镇向学社区76号。本院在执行陈松华贪污、受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5)新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松华应交罚金20万元。并负担执行立案费29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松华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松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杨剑新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