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道远与宋家佩、宋家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道远,宋家佩,宋家双,刘志利,崔青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169号原告:吕道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家佩,男,1959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家双,男,1950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志利,男,1977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青雪,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道远与被告宋家佩、宋家双、刘道利、崔青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吕道远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道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道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吕道远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