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吉星与德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星,德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496号原告徐吉星,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德全,男,37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星与被告德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星以其与被告德全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吉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吉星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