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正荣、张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正荣,张胡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71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果,该社三桥信用社主任。被告:廖正荣,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被告:张胡贵,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正荣、张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