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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涂亦芹与邹仕强、赵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亦芹,邹仕强,赵昌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485号之二原告:涂亦芹,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告:邹仕强,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告:赵昌秀,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亦芹诉被告邹仕强、赵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亦芹以俩被告庭外已返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亦芹的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亦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84元,减半收取后计1242元,由原告涂亦芹负担。审 判 员 陈刚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