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拉特前旗支行与白占忠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白占忠,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民初34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邮政综合大楼。负责人:王雪冬,行长。委��诉讼代理人:秦翌,男,该支行信贷部贷后检查员。被告:白占忠,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6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白占利,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7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孙鹏飞,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84********,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白学峰,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7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孙卫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76********,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与被告白占忠、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占忠、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占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3年3月9日的利息650.53元,2013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8.22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白占忠于2012年3���9日从原告处办理了农户联保借款,借款本金30000元,由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为被告白占忠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并未全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未代替借款人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白占忠、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单》、《手工借据》,因其有被告的签名,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9日,原告邮储银行前旗支行与被告白占忠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白占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2年3月9日至2013年3月9日),借款年利率14.58%(月利率12.15‰),借款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被告白占忠借款期前十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后两个月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当月利息,如被告白占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即逾期月利率按照18.225‰(12.15‰+12.15‰×50%)计算。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按约支付给了被告白占忠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对于被告白占忠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被告白占忠借款后,按约偿还了借款期内前10个月的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未偿还原告,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也未代替借款人白占忠还款,故原告在担保期限内起诉了本案五被告,但因未能向全部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撤诉。现五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白占忠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就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将借款本金支付给被告白占忠后,被告白占忠就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白占忠未实际履行其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白占忠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的保证责任,因被告���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与原告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合同,原告此前曾提起诉讼要求四人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现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二被告的担保尚在诉讼时效之中,故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3年3月9日的利息650.53元,2013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8.22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承担被告白占忠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白占忠、白占利、孙鹏飞、白学峰、孙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培雄人民陪审员 姚交其人民陪审员 杜永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康凤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