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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金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金波,刑弟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15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岩区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5551128-0。法定代表人陈善智。被执行人尹金波,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刑弟姣,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为计划生育的(2016)浙1003行审176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815元。但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尹金波、刑弟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