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新凤、顾广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新凤,顾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新凤,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广林,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与被执行人顾广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顾广林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广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广林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2016)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新凤于2017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新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