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治梅与覃阳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治梅,覃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财保4号申请人:汤治梅,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系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阳国,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汤治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阳国在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博园项目部)的材料款1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秦远华自愿以坐落于巫溪县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XX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财产信息明确,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汤治梅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