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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兰勋与杜建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勋,杜建顺,邓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69号原告:王兰勋,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建顺,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第三人:邓军,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王兰勋与被告杜建顺、第三人邓军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兰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兰勋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