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兰勋与杜建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勋,杜建顺,邓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69号原告:王兰勋,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建顺,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第三人:邓军,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王兰勋与被告杜建顺、第三人邓军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兰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兰勋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