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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章博、翁建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章博,翁建朋,章国良,童海丹,陈晓淼,章丽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68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丁苏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博,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翁建朋,男,畲族,1971年4月4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章国良,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童海丹,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晓淼,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章丽曼,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章博、翁建朋、章国良、童海丹、陈晓淼、章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云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