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自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自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933339-6。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北路三鑫建材市场。委托代理人:杨智翔,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自品,男,1967年11月14日生,现住文山市丽水龙庭小区**幢。关于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自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