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行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李治会其他类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李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委托代理人古汇永,该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治会,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代雪,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因与李治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2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