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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高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高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20570E。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号。负责人:洪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球(曾用名高金球),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被执行人高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高球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