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尚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尚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特24号申请人:李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尚某,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尚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是否宣告被申请人尚某死亡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硕天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