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喜旺与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旺,吕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民初706号原告李喜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吕海平,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李喜旺诉被告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吕海平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3%从2013年11月25日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做生意相邻而熟悉。2013年4月25日,被告吕海平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40000元用于周转,在冯武兰的见证下,被告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并领取了现金。借条约定两年内一次性还清借款,月息按3%支付。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4日(六个月)后,以没钱为由,不再偿还利息,并撤离电脑店。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款,并消失不见。现诉至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吕海平未到庭亦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吕海平向原告李喜旺借款40000元,月息按3%计算的事实。因被告吕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分析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要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在举证期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4月25日,被告吕海平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喜旺借款40000元用于周转,借期两年,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后被告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4日(六个月)便不再支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3年11月24日以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首先,被告在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其次,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并未超过年利率36%的规定,因此,被告按约定已支付给原告2013年11月24日前的利息,本院认定有效;尚未支付的利息,原告请求按3%计算,超过了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本案2013年11月24日后的利息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海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向李喜旺;二、被告吕海平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给原告李喜旺(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吕海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玉森审 判 员 林子均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海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