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严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研究生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日7时许,被告人严强在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北京和园国际青年旅社1106房间内,窃取被害人宋某(男,25岁)苹果6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5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被告人严强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严强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旅馆入住登记信息、手机发票、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严强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五千四百四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鹏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