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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敖正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敖正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职员,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敖正元,男,1965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敖正元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查明被告敖正元已于2017年4月26日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