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艾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艾红星,艾福,李凤英,艾月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10号原告:刘丽娟,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艾红星,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艾福,男,193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李凤英,女,193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艾月星,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艾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0.00元减半收取7850.00元,由原告刘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