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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艾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艾红星,艾福,李凤英,艾月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10号原告:刘丽娟,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艾红星,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艾福,男,193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李凤英,女,193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艾月星,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艾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0.00元减半收取7850.00元,由原告刘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