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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宏连与卞荣华、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连,卞荣华,蔡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722号原告张宏连,男,1954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淑明,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荣华,男,1960年7月2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周洪洋,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秀,女,1963年11月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宏连与被告卞荣华、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张宏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宏连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人民陪审员  曾玉新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