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鑫诉被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鑫,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438号原告陈广鑫,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兰,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檀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艳,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原告陈广鑫诉被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