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显根、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徐显根,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210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音,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显根,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第4幢商务楼4-403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股东。被告:刘毅,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德伙,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诉被告徐显根、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实业公司)、刘毅、张德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杨音,被告徐显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显根偿还创金公司借款217900元及利息9265元;2、徐显根向创金公司支付违约金21800元(借款额×10%);3、徐显根向创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3728.48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4、明诚实业公司、刘毅、张德伙对徐显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徐显根负担。事实与理由:徐显根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公司)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徐显根的借款需求。后创金公司与徐显根及明诚实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徐显根向创金公司借款218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明诚实业公司为徐显根的借款向创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刘毅、张德伙也承诺为徐显根的借款向创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创金公司依约向徐显根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徐显根拒不归还,明诚实业公司及刘毅、张德伙拒不承担清偿责任。徐显根辩称,其缴纳了2%的保证金,应当给予扣减;双方约定转贷后借款金额应当按照10%递减,但是创金公司并未对该部分金额进行扣减;其向黄誉强转账11862.5元,并委托黄誉强向创金公司还款11862.5元,故对创金公司主张尚欠借款金额有异议;违约金和滞纳金不合理。明诚实业公司、刘毅、张德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轻易公司(甲方)与徐显根(乙方)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第一条第1项约定,乙方须在轻易贷/或轻易贷无线客户端注册并取得轻易贷会员账号,并且按照轻易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激活后方可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第3项约定,乙方同意并承诺在轻易贷发生的每一笔借款业务,均须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电子协议,《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协议样本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连同本合同一并签署,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样本约定了出借人、借款人、担保方三方框架性的责任、权利、义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除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条款按照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外,其余条款均遵守并按照本合同附件《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样本严格履行……;第9项约定,乙方认可并同意,《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出借人向乙方支付借款的方式为:乙方委托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还款、收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b740185116,垫付卡卡号为:80×××42)。实际借款金额以乙方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轻易贷额度”时,即视同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的借款。第6项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与个人借款等相关服务,甲方在乙方每笔借款成功时一次性收取乙方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暂定为乙方在轻易贷每笔借款本金的1%,……。第三款第5项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或债权人款项的,乙方须向出借人或债权人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出借人或债权人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创金公司(甲方),借款人为徐显根(乙方),担保人为明诚实业公司(丙方),按照《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进一步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同日,明诚实业公司向创金公司等出具担保函:基于徐显根与轻易贷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及《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明诚公司自愿为徐显根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确认被担保的主债权以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的全部借款标的及因借款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催缴欠款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登录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的所有《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款人欠债权人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权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个人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轻易贷的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刘毅、张德伙亦在同日向创金公司等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同意为徐显根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月2日,徐显根通过网络点击确认的方式确认接受合同编号:J009749006《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电子协议,协议约定创金公司出借给徐显根本金218000元,借款利率4.25%/180天,借款期限180天,自2016年1月2日(借款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还款日)止,在到期还款日24点前一次性付清本息共计227265元。2016年1月2日,创金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于当日将出借款218000元支付到明诚实业公司开设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垫付卡卡号80×××42),履行了借款支付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徐显根并未清偿上述所借款项。2016年7月,创金公司从徐显根垫付卡额度中划转了100元,至今,徐显根尚欠创金公司借款217900元。创金公司提交了个人借款服务合同(QD01JA009749)、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J009749006)、担保函(QD2)、股东会决议(QD3)、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担保人垫付卡账户收到额度的记录、轻易贷借款到期欠款情况统计表各一份,并与创金公司、徐显根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显根与轻易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并通过轻易公司的轻易贷网络平台与创金公司达成电子借款合同,三方之间对合同效力、履行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借款合同系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创金公司依约履行了借款支付义务,徐显根应当依约偿还所欠的款项,徐显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向创金公司还款11862.5元,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关于转贷后将本金进行10%扣减的约定,故徐显根的辩称本院不予以支持,创金公司要求徐显根偿还借款本金217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徐显根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依约偿还所借款项,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逾期违约金、滞纳金。但创金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按约定年利率约8.62%计息,逾期还款违约金1%,逾期利息为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创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超出法定标准,应按年利率24%计算,期内借款利率予以支持。明诚实业公司、刘毅、张德伙自愿为徐显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显根主张其借款到账后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应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核实确认,或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其关于1%服务费应当予以扣减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明诚实业公司、刘毅、张德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显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17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按9265元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217900元,按年利率24%计息);二、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90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徐显根负担5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芳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阙梓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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