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精通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精通机械厂,玉环县荣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台州亿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方美财,陈素云,胡建,张玉娥,连祥志,黄海燕,连新星,方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镕鸿、程丽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环县精通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执行事物合伙人:方美财。被执行人:玉环县荣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台州亿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连祥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美财,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素云,女,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胡建,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张玉娥,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连祥志,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海燕,女,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连新星,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方良英,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县精通机械厂、玉环县荣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台州亿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方美财、陈素云、胡建、张玉娥、连祥志、黄海燕、连新星、方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859893.2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99元、申请执行费10999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美财有一套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玉集建(1994)第24574号】已被本院2015年8月**日查封,经本院委托国土资源局踏勘,查明该房产已拆除,并于2006年10月14日办理注销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被执行人连新星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玉国用(2002)第012**号】未办理房产证,目前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倪孔波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