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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段书生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书生,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段书生,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书生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10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书生于2017-0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所没有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罗权司法拘留了15日。现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属新生煤矿,系政府关闭企业,其关闭补偿资金奉节县人民县政府按年度分批拨付,本案待关闭补偿资金到位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