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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持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昊都。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宁夏北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