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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何伟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何伟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55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14434B。负责人:李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枚,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何伟民,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何伟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