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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新茹与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茹,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茹,女性,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呈新,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程云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茹与被执行人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吉019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