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新茹与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茹,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茹,女性,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呈新,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程云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茹与被执行人周呈新、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吉019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