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治国与被告高林林、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国,高林林,侯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97号原告:刘治国,男,现年4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高林林,男,现年3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侯小虎,男,现年3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刘治国与被告高林林、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治国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