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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治国与被告高林林、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国,高林林,侯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97号原告:刘治国,男,现年4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高林林,男,现年3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侯小虎,男,现年30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刘治国与被告高林林、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治国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