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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沙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沙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申请执行人:沙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沙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向本院交纳案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沙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奔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