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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学萍、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学萍,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巨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学萍,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丹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巨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雨。上诉人冯学萍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生命动力按摩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巨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学萍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学萍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学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冯学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倩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