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国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697号原告:李勇,男,1979年7月24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国秀芝,女,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李勇与被告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元元人民陪审员 郭玉伦人民陪审员 杨印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