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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国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697号原告:李勇,男,1979年7月24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国秀芝,女,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李勇与被告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元元人民陪审员  郭玉伦人民陪审员  杨印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