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张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张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613-2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吴永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亮,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赣048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亮所有的多套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亮所有的位于溧阳市XXX和溧阳市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