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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世芳、腾西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世芳,腾西臣,宋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陆世芳,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腾西臣,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宋殿芳,女,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世芳与被执行人腾西臣、宋殿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