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樊来斌申请执行刘来生、蔡攀峰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来斌,刘来生,蔡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樊来斌,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来生,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申请执行人蔡攀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樊来斌申请执行刘来生、蔡攀峰劳动报酬一案,(2015)卢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蔡攀峰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