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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昌仙、杨开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昌仙,杨开胜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480号被申请人:杨开胜,男性,1958年06月12日出生,住再审申请人:王昌仙,女性,1958年07月02日出生,住威宁县草海镇富民村团结组,居民身份证5224271958********。。再审申请人:王昌仙,女性,1958年07月02日出生,住威宁县草海镇富民村团结组,居民身份证5224271958********。。,再审申请人:王昌仙,女性,1958年07月02日出生,住威宁县草海镇富民村团结组,居民身份证5224271958********。。再审申请人:王昌仙,女性,1958年07月02日出生,住威宁县草海镇富民村团结组,居民身份证5224271958********。。××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认×××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所作×××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何大银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印戳)书记员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