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镇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镇支行,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鹤春,刘新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字第183号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镇支行,住所地巢湖市坝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7070134M。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坝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4858724M。法定代表人,黄鹤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鹤春,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刘新宇,女,汉族,巢湖市人,住本市。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镇支行因与上述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价值1000万的财产等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鹤春、刘新宇价值10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新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