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与曲国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曲国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93号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法定代表人:白晓军,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海,男,该单位职员。被告:曲国江,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与被告曲国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分站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