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349号原告:江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开发区梧桐路以东、14号以西(汽车工业园内)科技楼。法定代表人:周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原告江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江西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