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平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督1号申请人:杨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荣经县。被申请人:四川喜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新路横二段。法定代表人:杨甫,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建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发出(2017)川068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四川喜庆石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本院无法按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被申请人四川喜庆石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向被申请人四川喜庆石业有限公司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2017)川068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3275元,由申请人杨建平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