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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宏泰物业与岳琬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琬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649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锐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李素艳,改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岳琬迪,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琬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