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与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徐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881号原告: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地址:海城市腾鳌镇西新台子***号。经营者:王强委托代理人:霍丽丽被告:徐健(曾用名徐建)原告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文龙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霍丽丽及被告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6日,被告徐建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共计20200元,口头约定2015年秋后卖完粮给付货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健一直借故推脱至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健立即给付原告种子、化肥款2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同意偿还原告种子、化肥款20200元,但我经济困难,请求缓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徐建在原告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购买种子、化肥,共计202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2015年秋后卖完粮给付货款,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推脱至今,故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健立即给付原告种子、化肥款2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霍丽丽与被告徐健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健欠原告种子、化肥款20200元,因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腾鳌镇为农种子经销处种子、化肥款20200元。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徐健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