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4苏明珠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珠,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54号原告:苏明珠,女。被告:王平,男。原告苏明珠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明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约定年4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予归还。被告王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王平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借款,次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款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6年4月1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于是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的借��一份、银行转帐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帐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苏明珠归还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